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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章 地方豪强势力


20世纪前,曼谷中央在传统的“萨迪纳”封建体制下,长期缺乏对外府地方的有效正治约束力。19世纪末的朱拉隆功改革,相对成功地建构了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体制,从而改变了以往地方贵族自行其是的“碎片化”正治权力结构。但是,曼谷中央对地方基层的掌控力却并未得到有效改善。通过内政部任命的府尹和县长,曼谷中央能将正治意图贯彻到“中央1(省)1府1县1乡1村”的府县两级,但却难以直接影响到乡村基层。这1方面是受行政官僚体系的规模限制,另--方面是受地方官员流动性的影响。曼谷中央在建立集权体制后,为防范行政官员在外府经营庇护制网络,避免重蹈地方贵族“尾大不掉”的覆辙,始终坚持“异地回避制度”,即避免选派与当地有关的官员前往任职,以及“定期调迁制度”,即不允许高级官员在同1地区的府县长期任职。这在提高曼谷中央对地方官员掌控能力的同时,也限制了地方官员在当地的正治权威和社会影响力,使其难以有效渗透和规制乡村基层。

暹罗的乡村社会自古就有明显的自治特征。在传统时代,通常是由地方大佬(phuyai)作为乡村社区的庇护者。他们具有传统乡村文化所推崇的“豪侠”品质——慷慨仁慈、急公好义、勇猛无畏——并以合法或不合法的方式,例如行贿或暴力对抗,保护村民免受领主或官府的不公正对待。虽然他们并不拥有正式的权力,但却拥有很高的社会声望以及非正式的权势。无论是在“萨迪纳”封建体制下,还是在中央集权体制下,行政官员都需要寻求地方大佬的协助与配合,才能有效地贯彻正治意图和实现社会动员。

19世纪末的地方行政改革后,曾长期游离于官方体系之外的地方大佬,开始逐步融入官方体系。他们通过村民选举出任村长,并能经由村长推选出任乡长,从而将非正式的权势转化为正式的权力。不过,对曼谷中央而言,地方大佬的正治融入仅具有形式意义,并不意味着对乡村基层的有效权力规制。事实上,无论出任村长还是乡长,地方大佬的正治合法性都直接源于自身的庇护者权戚,而不需要依托于曼谷中央官府的授权,因此他们并不会像府尹或县长那样完全受中央官府节制。在20世纪70年代规定退休年龄之前,村长都是终身制的,并且村长职位通常会在家族间传承,其正治独立性相当显著。

20世纪60年代以前,地方大佬的正治—社会影响力通常都有明显的地域局限性,难以在当地乡村之外发挥作用。这1方面是客观因素的制约:乡村自然经济体系的生产能力落后,可供地方大佬汲取并用于庇护制网络建构的剩余资源相当有限,难以满足其进1步拓展影响力的需要。另1方面是主观因素的选择:扩大影响力的收益回报率相当有限,甚至有可能得不偿失。事实上,20世纪60年代以前愿意出任村长或乡长的地方大佬并不多,原因是不划算。政府薪酬很低甚至根本不存在,并且协助政府贯彻落实政策法规不仅耗时费力,还有可能引起村民不满情绪,从而对地方大佬的乡村庇护者权威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过,随着20世纪60年代暹罗经济特别是外府经济的发展,地方大佬开始改变以往的低调形象,正治——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并逐渐形成被称为“教父”的地方豪强,从而在县里甚至府里拥有重要的正治话语权。对于地方豪强势力的崛起而言,最重要的就是雄厚的资金实力,因为这是建构、维持,以及拓展其庞大庇护制网络的关键。从资金的来源来看,主要有3类渠道。

其1是非法收入渠道。暹罗境内为数不少的地方豪强都与非法生意有关。通过行贿收买或坐地分赃的方式,他们与地方官府、警队、军队形成密切的合作关系,从而能在官方的庇护下4无忌惮地从事诸如走私贩毒、倒卖军火、盗伐柚木、地下博彩、组织性x交易等非法行业赚取巨额利润。例如,孔敬府的著名“教父”大亨·林所主要从事的就是地下博彩行业。

虽然从事非法生意的风险相当高,不仅要妥善经营黑白两道的关系,而且还要豢养打手,以应对可能的街头争斗和报复仇杀——例如,红统府的著名“教父”大享·严就是在1989年死于炸弹袭击——但却是低门槛、低投入、高收益的暴利行业,而且在得到丰厚的资金回报之外,还能同时掌握广泛的人脉资源和有效的暴力手段。因此,对于文化水平较低的投机者而言,从事非法生意也就成为最可行的捷径。如果能侥幸成功,通常都会成为地方豪强。

其2是财政预算渠道。从20世纪50年代末沙立掌权时起,暹罗官府开始不断增加对外府的财政拨款。沙立始终强调“水资源”和“道路交通”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外府基建方面投入了大量财政。与此同时,霉国基于冷战和樾*战的需要,有意将暹罗建设成为中南半岛的反供堡垒和后方基地,因此在暹罗北部和东北部地区投入了大量的军事和经济援助资金,用于架桥铺路、营造军事基地、修建地方官府办公楼以及支持乡村发展建设,旨在加强军事动员能力、部队机动能力以及基层**能力。据不完全统计,从20世纪60年代初到1976年霉军撤离,霉国在暹罗的军事建设支出累计达3.883亿美元,基本都流人外府。外府基建项目的大量出现,使得官府工程承包逐渐成为地方豪强敛财的重要渠道。

通过行贿收买,甚至暴力威胁的非法手段拉拢腐蚀行政主管官员,地方豪强得以有效规避工程监理体系的管制与约束,从而不仅能通过正常的承建工程取得相当丰厚的利润收益,而且还能通过虚报、截留、挪用工程款以及拖延、克扣拆迁补偿款等诸多不法手段,进1步牟取暴利。为数不少的地方豪强都通过承包官府工程获得了巨额财富和稳定的正治资金来源。例如,曾于1995年出任暹罗總理的西巴拉差就是其中的佼佼者。

其3是合法收入渠道。尽管暹罗经济的发展首先体现在曼谷,但是随着公路交通的铺设,外府城市也开始逐渐融入以曼谷为核心的全国商业网络,从而开始有限地感受到20世纪60年代暹罗经济起飞的牵引和辐射效应。于是,掌握当地人脉和资源的地方豪强,逐断成为曼谷商圈与外府地方市场之间的重要纽带,从而依靠其独特的地缘优势,分享着暹罗城市经济高速发展所产生的庞大商业红利。地方豪强利用资金、技术或暴力优势垄断地方市场,1方面汲取当地资源为曼谷经济提供发展所需,例如碾米、伐木、捕捞、采矿等,另1方面通过与曼谷企业的合作,将大量的制造业产品销往外府,以满足当地不断增长的消费需要,例如卡车和轿车、成品油、家庭耐用消费品、建筑材料、酒类、奢侈品等。

通过对地方经济活动的垄断,暹罗国内的地方豪强聚敛了巨额财富。

与此同时,地方豪强还广泛涉足各类新兴的地方服务行业,例如地产、建筑、酒店、旅游、金融等。其中为数不少的地方豪强还是曼谷银行资本在外府分支机构或分行的“买办”。由于曼谷的商业银行对外府的具体情况缺乏了解,因此需要“买办”为他们提供中介服务。地方豪强为商业银行介绍贷款顾客,并对顾客的还贷信用做出评估和担保,从而获得相应的中介费用。尽管买办业务的收益并不高,但对地方豪强而言,却是拓展商业领域和人脉关系的重要契机,使得他们不仅能借以巩固在当地的庇护制网络,而且还能与曼谷银行资本建立起密切联系,从而为他们进1步拓展正治——杜会影响力创造有利条件。

尽管地方豪强的经济实力与社会影响力在20世纪60年代有显著提高,从而使其超越了以往的乡村地域局限性,开始在府县两级拥有重要的权势地位,但问题在于,他们在权力结构中的正治地位,却并未得到相应提升。“泰式皿煮”体制下,府尹和县长是内政部任命的行政官员,而且也不存在民选的国会议员,因此在官方体系中,地方豪强的正式职位通常止步于乡长,更多的是停留在村长1职上。乡长属于“官僚”层级的最底层,而村长更是属于忠顺服从的“民众”层级,这就使得地方豪强的正治地位相当尴尬。尽管地方豪强也能通过非正式的权势在府县两级实现其正治意图,但终究是缺乏正式的权力保障,难以有效维护其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对于政治权力,地方豪强有着迫切的需求,这是经济利益使然。

无论是经营非法生意,还是承包官府工程,地方豪强要想取得超额利润,就离不开权钱交易的正治庇护。即使是经营合法生意,如果要追求利润最大化,也必须依靠政府权力的庇护,才能赢得垄断地位,享有垄断利润。例如烟酒销售、柚木采伐、矿产开采、屠宰经营,都需要得到官府的特许执照。

随着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提升,暹罗国内的地方豪强在正治权力方面的失衡问题日趋明显,不仅使其正治——社会影响力难以进1步发展,而且还长期处于缺乏正治自保能力的不利地位,很容易受到为其提供正治庇护的地方官员的钳制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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